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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典型案例:“举证不能”如何调解
来源:作者:admin日期:2017-12-20 浏览:
“举证不能”是法律术语,表示的是一种状态,指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近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完美解决了“举证不能”,提出了令保险合同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闽J6××××挂闽J1×××车主池某于2012年11月13日在太平洋财险公司宁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额10万元,乘客2座保额各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条款等。同时还为投保了人数为3人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元/人。
与此同时,车辆挂靠的单位也投保了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额4万元及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额50元/天,投保人数共5人,前三人为闽J6××××货车司机,后两人为一般工作人员。
两年前7月的一天,闽J6××××挂闽J1×××车从浙江往福鼎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2012KM+900M处时驶出路外翻车,造成车辆损坏、电缆、道路损坏及树木损失,车上人员林某(持B2证)当场死亡,李某(持A2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驾驶人应负全责。事故发生时,林某、李某同时被摔出车外,且均已死亡,何人驾驶无法认定。
事故发生以后,车主池某,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家属分别向三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双方对保险责任、赔偿金额发生分歧,遂向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并要求调解。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认为本案明确由谁驾驶成为关键,按照有关规定,驾驶大挂车的驾驶员需持A2驾驶证。如果是持A2证的李某驾驶,则保险公司理当100%赔付;如果是持B2证林某驾驶,保险公司相关免责条款生效。
但是,两位驾驶员都已死亡,保险合同双方均举证不能,为了破解难题,“调委会”提出了令保险合同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1.车险部分: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按照损失金额的50%赔付;
2.人身意外险部分:对持有A2驾驶证的李某按保险责任限额给予100%赔付,对持有B2驾驶证的林某按保险责任限额给予50%赔付。
经过调委会多次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同意以上调解方案,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按协议及时进行了赔付。
闽J6××××挂闽J1×××车主池某于2012年11月13日在太平洋财险公司宁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额10万元,乘客2座保额各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条款等。同时还为投保了人数为3人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元/人。
与此同时,车辆挂靠的单位也投保了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额4万元及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额50元/天,投保人数共5人,前三人为闽J6××××货车司机,后两人为一般工作人员。
两年前7月的一天,闽J6××××挂闽J1×××车从浙江往福鼎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2012KM+900M处时驶出路外翻车,造成车辆损坏、电缆、道路损坏及树木损失,车上人员林某(持B2证)当场死亡,李某(持A2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驾驶人应负全责。事故发生时,林某、李某同时被摔出车外,且均已死亡,何人驾驶无法认定。
事故发生以后,车主池某,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家属分别向三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双方对保险责任、赔偿金额发生分歧,遂向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并要求调解。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认为本案明确由谁驾驶成为关键,按照有关规定,驾驶大挂车的驾驶员需持A2驾驶证。如果是持A2证的李某驾驶,则保险公司理当100%赔付;如果是持B2证林某驾驶,保险公司相关免责条款生效。
但是,两位驾驶员都已死亡,保险合同双方均举证不能,为了破解难题,“调委会”提出了令保险合同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1.车险部分: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按照损失金额的50%赔付;
2.人身意外险部分:对持有A2驾驶证的李某按保险责任限额给予100%赔付,对持有B2驾驶证的林某按保险责任限额给予50%赔付。
经过调委会多次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同意以上调解方案,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按协议及时进行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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